山东危房修缮补贴政策
时间:2023-05-03 20:22:46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发〔2012〕21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3、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可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

(三)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持“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引导投入、重点倾斜”的分配原则。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算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现状、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研究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资金投入。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以落款时间为准)30天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级报账制管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对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核拨资金。要结合实际和项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工程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细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对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户,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已享受和纳入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或政府其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或发放个人补贴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和拿回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封闭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省级建立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市、省直管县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

(三)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政策宣传、

信息报送等情况;

(四)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五)有无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资金情况、审核审批意见等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高效。各地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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