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是在于性质不同、客观关系不同和来源不同。人身关系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与平等性质,并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一、如何区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性质不同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2.客观关系不同
生产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来源不同
生产关系是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由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所决定,受国家法津的保护。
二、人身关系包括哪些
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通常所说的公民的人身权,是指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及侵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的一项或几项。凡涉及上述范围的都属于对公民人身权的侵权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人身关系有什么特点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质。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3.平等性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在民事活动领域之外的某些身份关系(如行政职务关系等)不具有平等性质,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n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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