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9 11:04:18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龙岩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明;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6.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

7.可执行告知承诺

二:龙岩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第四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

一、注册审批权限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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