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材料
时间:2023-05-14 14:31:23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德令哈市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材料

1.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连续3个月结论;

2.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协议或合同;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6.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

二、德令哈市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德令哈市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流程

1.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文书。

四、德令哈市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法律规定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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