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二、宁德护士执业首次申请资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5);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表3);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附表4);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全文6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