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
二:宁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的申请条件
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首次注册”基本条件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首次注册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存有护士资格信息;
4.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护士拟执业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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