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湖北一男子拒服兵役被罚3.8万,拒服兵役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黄石一男子入伍后,竟以不适应为由,拒绝服兵役。黄石下陆区征兵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按优待金2倍标准对其处以罚款38726元,其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5月26日,黄石下陆区征兵办公室通报,该辖区新下陆街道办事处西花苑社区22岁男青年曹某,在2021年春季征兵中,按照征兵流程进行了网上报名登记、进站体检、政治考核以及役前训练等程序,并在入伍前签订了《入伍承诺书》,于2021年3月经下陆区征兵办批准入伍,送部队服役。
通报称,曹某入伍后,表现出对军营环境的极度不适应,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口头或书面提出离队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及区人武部和家人反复教育引导,曹某依然拒服兵役,态度消极,在部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鉴于曹某现实表现,经部队与入伍地有关部门审查,决定对曹某作拒服兵役除名处理。
曹某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构成拒绝服兵役违法行为。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曹某拒服兵役情况进行处罚:按照下陆区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38726元,罚款上缴下陆区财政。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2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教育部门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部门2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行政审批部门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由新闻媒体将其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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