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就是属于拒服兵役的情况。拒服兵役的可由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力度
国家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依据主要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2018年新施行的纪律条令(试行)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被除名处理的义务兵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
根据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同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也对拒服兵役新兵的惩处作出新规定,将以前因思想问题拒服兵役的新兵作退兵处理改为除名处理。惩罚办法更加明确严格,对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确保部队纯洁巩固起到积极作用。
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国家将出台更多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法律义务不可逃避,一旦逃避就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兵役政策是自愿兵役制,并非强制,而且兵役登记后还要进行筛选。现行法律加大了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一方面是在威慑违法者,杜绝个别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另一方面也是在提倡新时代青年人吃苦耐劳、不畏艰难的精神以及言出必行的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2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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