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与出租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以下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应享有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但在优先承租权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承租人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按照房屋优先购买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和意定优先购买权两类。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仅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则是指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一)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及转让、交换房屋使用权的。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享有解除租房合同的权利。而在解除的时候要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当然,在解除了租房合同之后,若是因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的话,则另一方此时可以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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