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和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然而,《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对于这些案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地来确定管辖,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一项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仓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此,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仓储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而仓储合同纠纷则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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