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理解,若男方抱有与之成婚的真诚意图,而给予女方数额适宜的彩礼,然而女方接受了彩礼却未能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同时双方也并未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仪式来宣告正式结为夫妻关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原则上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骗婚姻”行为。
当然,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结婚须以进行婚姻登记为主导评价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