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认定为欠条。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即使是手写欠条只签了名字也是有法律效力的。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网贷需还的法律依据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典》(2021.1.1生效)
(1)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被人逼迫写下欠钱欠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被人逼迫写下欠钱欠条在法律上无效。
认定借条效力的标准为:
1、出具欠条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4、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5、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被逼迫写下的借条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自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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