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时间:2023-05-03 01:30:09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第6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和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仲裁委员会不得仅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此类争议,还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劳保发[1994]479号)的规定处理此类争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七十六条(劳办发[1995]309号)。首先,对于一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和瘫痪),如果员工在24个月内无法康复,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如果雇员在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准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员工被评为一级至四级,应要求其辞职,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并终止劳动关系P>第三,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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