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在取得失业救济金之后,仍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上回的失业救济拿到手之后,很快找到新工作并且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达到一年之久,那么在下一次遇到失业时便有资格再次提出申领。
然而,请注意每次申请时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例如初次应获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仅领取了两个月,那么下一次可以申请10个月,加上之前剩下的16个月,便总共可以申领26个月。
然而由于规定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第二次申请时仅可获得24个月。
需注意的是,若使用者在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之后,再次找到了新工作并开始缴纳保险费,接着再次遭遇失业,仍然可以申请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于是,在24-6+5=23的情况下,便可以考虑第三次申请2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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