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合同?
时间:2023-07-02 17:24:48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可适用的合同如下:

1、加工合同;

2、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

3、仓储合同;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

7、信托合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哪些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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