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见了维修金向谁讨?
时间:2023-06-07 16:34:07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详见本报昨日报道)。部分开发商表示,《细则》中规定1998年至2003年取得预售证楼盘由开发商缴费,这一点在1月份江门市房管局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反映了不同意见,但实施细则中仍不被采纳,对此他们感到失望。江门市住建局相关人士表示,该条文符合广东省相关法规规定,因此维持不变。

原开发商退市,谁来买单?

《细则》中的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交存。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黄德文对此提出质疑,称该条文可操作性非常差。

他表示,据其了解,目前江门市区1998年到2003年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很多都已经历过转手,原开发商有的已经封盘、甚至退出市场。“如果要原开发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道要向那些已经退出市场的公司征收这笔钱吗?且不论能否要得到,这种追讨方式本身就要花费极大的行政成本。”

部分开发商也赞同黄德文的看法,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以市区的南泉花园为例子。“这个项目有部分楼盘是199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预售证的,也有部分是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之间取得预售证的。”该业内人士称,这样就造成了一个项目内分别由业主交和开发商交的不同缴费方式,对于部分业主而言存在不公平。“其次,这个楼盘已经历经两次转手,原开发商由于改制问题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属于开发商缴纳的那部分住宅维修资金,该由谁来负责?这个《细则》里面也没有说清楚。”

市住建局称条文符合规定

据了解,去年公布的《江门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文与《细则》一字不差。黄德文表示,包括今年1月份的听证会在内,江门市房地产开发商已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过不同意见,并建议参考《细则》内“199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预售证楼盘、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比照办理,但政府仍然维持不变。

对此,记者尝试采访市住建局,但负责的物业管理督导科人士以工作繁重为由婉拒采访,只是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书面回复。书面回复称,“《细则》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没有作出修改的原因,其依据是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07年10月26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粤建房函[2007]400号)等法律法规文献明确的。”

记者查阅了2008年11月修订、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并无开发商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文。但在199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粤建房函[2007]400号文件则表示,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争议焦点

《细则》中的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交存。

“如果要原开发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道要向那些已经退出市场的公司征收这笔钱吗?且不论能否要得到,这种追讨方式本身就要花费极大的行政成本。”

———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黄德文

“这个楼盘已经历经两次转手,原开发商由于改制问题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属于开发商缴纳的那部分住宅维修资金,该由谁来负责?这个《细则》里面也没有说清楚。”

———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

新旧对比

老房子缴费标准更改

新:《细则》规定,1998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

旧:征求意见稿规定,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购房者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售房款2%缴交维修资金。

逾期不缴纳罚则更改

新:《细则》规定,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经多次督促催交仍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予以公布,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区域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旧: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督促又拒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凡发出追缴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仍不缴存的,按首期缴存总额的2‰/月收缴滞纳金,并依法协助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新:《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逾期仍不交存的,相关业主应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供协助。

旧: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逾期仍不缴存的,按首期缴存总额的2‰/月收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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