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时间:2023-03-29 18:21:22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一、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但要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提起公诉。

第三、法院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已经在起诉书中载明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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