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对自诉案件可以拘传。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自诉人
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自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自诉人的权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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