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经过工商局备案
时间:2023-03-05 18:20:24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二手房交易中有很多专业术语和行规惯例,而国家并未强制要求中介公司使用法定文本,允许房产中介公司与委托方自由协商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及合同或中介公司自行制定格式的居间协议及合同。而对于格式的使用要求,应在其使用所在

区域的工商局进行备案,在备案时工商局会对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经过备案的协议及合同基本上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相关协议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重要条款(如付款方式、付款途径、违约责任、后续服务、中介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等),最好是让律师或信得过的资深房地产经纪人帮忙把关。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流程

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3、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种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条款。

5、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

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整体审核。

8、总经理审定批准。

(一)、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5、标的(内容);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

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9、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0、生效、失效条件;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

14、质量保修协议书;

15、安全协议书;

16、廉政协议书。

合同预算部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摘要并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二)、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合同预算部审核合同文字和结构、价款及价款调整(投标文件的经济标或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条款;

2、工程部门审核合同的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工期、进度、质量、保修等条款;

3、物质采购部审核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的型号、数量、达到时间、装卸货责任、质量保证金等条款。

4、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5、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

6、主管领导对合同及以上部门的意见进行整体审核;7、总经理整体审核。

(三)、合同的签署、盖章和执行

1、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

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及副本原件全部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合同副本复印件交合同预算部、工程部、物资采购部、财务部、及合

同执行部门留存使用;合同原件严禁外借(项目报建、报批除外)。

3、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涉及工期、造价、质量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

4、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预算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5、原则上公司不办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程序。

(四)、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

1、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应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

3、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方式和范围同合同存档、备案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二、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都应在合同中体现

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阶段交付,以及解决第三点建议中所述问题时支付,其后,居间人却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责任。法院在委托人无证据证明居间人口头承诺过变更具体条款时,只能支持居间人的诉求。

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几乎会相当于双倍支付中介服务。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条款均约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约日或某一时间内支付该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一定的违约计算标准(该标准往往是每日应付款的1%或5‰)计付违约金。

按该标准计算,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还可获取相当于中介服务费一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均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另外,在实践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费和中介的工作进度结合起来,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步骤支付费用,这样比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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