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只对小区承担一般性的防范义务,并不对业主的人身和财物承担保管责任,你与物业只是服务合同,没有形成或签订保管合约,物业不是赔偿的主体责任人(盗窃者或破坏者才是赔偿的主体人)。
但物业在该案中,没有履行好约定的对外来人员的询问登记、巡逻和维护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没有尽到应尽的一般防范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费用,如前所述,物业不是赔偿的主要责任人,所赔偿的责任是一定的限度的(国家现行法规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通常的做法是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般与免物业费做为代补偿方式。
业主小区丢车物业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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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雅阁轿车丢失,在获得保险理赔后,近日又在大兴法院获得了物业赔偿的部分损失。
吴某系北京某小区业主,2007年7月17日,吴某发现停在小区内的24万余元购买的雅阁轿车丢失,遂向大兴分局报案,因案件尚未侦破,保险公司向吴某进行了部分理赔。其余损失10万余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吴某不能证明车辆在小区内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有停车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经实行了机动车IC卡出入制度,但未严格履行,通过吴某持有的IC卡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丢失的车辆出入均未经刷卡即被放行,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当天未将车停放在固定位置,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丢车损失50000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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