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费用一般是多少?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400
4、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200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0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证明民事协议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500;生父母单方送养;800;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
1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2%,最低200
13、提存公证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
15、遗嘱200
16、确认遗嘱效力300
17、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0.2%,最低200
18、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100;无标的额的,200;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20
20、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50
(5)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21、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招投标公证2000000元以下,每件500;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民事类50;经济类300
26、证明财产分割公民每人每宗200;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解除收养关系200
28、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80
2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200
30、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500
31、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双方协商收费
32、查询公证档案资料20
33、公证书翻译(英文)费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副本20
公证处公证流程有哪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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