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某,男,23岁,贵州贞丰县人。4月9日晚11时许,梁某由于找不到工作,身上又没钱用,饥肠辘辘,路过东阳白云街道一家水果店,看店主在里面,外面没人,摊上放着一把菜刀,就寻思用这把刀去抢点钱用一下,趁店主不注意,梁某顺手拿走了菜刀。梁某拿着菜刀四处闲逛,看到妇女李某只身一人走到一幢楼房的三楼,于是就将菜刀放进裤子后面的口袋里,尾随而上。孰知菜刀却被女汉子反夺,歹徒只得落荒而逃。6月15日,金华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梁某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持刀抢劫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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