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翟某左胳膊缺了半截儿,身体残疾的他本应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人们的尊重,但他却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更令人不齿的是独臂他竟持砍刀冲进女厕所,一次抢了2个女包。8月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1年。判处其同伙王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1.5万元。
翟某与王某是同村,两家的住所相邻。王某曾因犯流氓罪被劳教三年;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刑11年,2010年9月8日被刑满释放,之后王某一直没有找工作,在社会上四处游荡。
2010年10月14日21时,王某转悠到毓秀路南头一个夜市摊上,喝了半斤白酒之后,他产生了想抢点儿钱花花的念头。王某发现不远处的健身器材上独自坐着一个身高1.7米左右,长头发的女孩。他走到女孩身后,用双手卡住她的脖子,让她把钱交出来。为了脱身,女孩把手机给了王某。王某顺便把女孩戴的银项链、铂金戒指和黄金转运珠给抢了过来。抢劫得手之后,见女孩长得漂亮,他顿生歹意。便强行拽着她往附近河堤上去,女孩拼命挣扎并呼救,此时女孩的男友恰巧赶到,王某落荒而逃。
回到家后,王某打电话叫来翟某,让他看自己抢来的黄金转运珠和手机。王某对翟某说:咱俩都没有钱,不如出去转转,遇见单身女性看能不能抢点钱花。翟某同意了。
随后,翟某从自己的摩托车工具箱里摸出两把长30公分左右、宽5公分、黄色木质刀把的砍刀,一把给了王某,另一把则放在摩托车踏板的垫子下面。准备好作案工具后,王某骑上摩托车,带着翟某开始在许昌市区转悠,寻找作案对象。
23时许,王某和翟某行至市区兴华路,看到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拐进了一条小胡同,翟某让王某停车,然后翟某拿起刀跟了进去,王某则在路口望风。大约5分钟之后,翟某提着一个白色女士挎包跑了过来,两人迅速离开了现场。之后,王某和翟某找了一个僻静处,打开挎包一看,里面有一部手机、200元现金和银项链、银行卡等物品。两人将财物分赃后把挎包扔掉。
次日21时许,翟某和王某又结伴出门抢劫。在市区建安大道,翟某持刀抢劫路人李女士,因有人经过抢劫未遂。随后,翟某和王某来到市区文化路附近的一个公厕前,翟某说这个公厕偏僻、人少,好抢。王某把摩托车停在门口,翟某进了女厕所,然后持刀大喝一声:把包拿过来!大约1分钟过后,翟某提着两个女士挎包冲了出来,坐上摩托车对王某说:赶紧走!随后翟某和王某把抢到的现金和MP3、U盘等物品瓜分。
10月20日11时许,民警发现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魏都区文博路附近出现,民警在周围布控,11时30分将王某抓获,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王某交代,翟某在魏都区华佗路租房居住,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12时30分,在王某的带领下,警方在华佗路五郎庙小学旁的出租屋内将翟某抓获。
法院认为王某、翟某在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王某除抢劫罪之外,还犯有强奸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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