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执行注射死刑痛苦吗
注射死刑的实施过程充满痛苦,因为注射足以致人命的药物将会导致被注射对象在瞬间失去生命迹象。
具体而言,这种方式常常先行令被注射者陷入昏厥状态,接着逐渐终止其呼吸、心率等生理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死刑仅针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进行适用。
面对符合应判死刑条件的罪犯,若无需立即执行,则可依法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以便案件在经过严格审查后再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注射死刑后可急救活吗
在注射死刑实施过程中,一般来说,被执行者无法再次恢复生命体征。
在行刑完毕之后,现场负责记录的书记员应据实撰写书面笔录以供参考。
同时,交付执行的相关人民法院也有义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此次死刑执行过程中的详细报告。
这意味着,注射死刑完成之后,我们通常可以通过检查被执行人的生命体征来确认其是否已经彻底失去生机,因此在注射死刑结束后,被执行者再无生还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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