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即使在销售者所经营的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者,生产商也可保证只向销售商一家销售自己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上述约定。或者称之为排他性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承诺,除了对方当事人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外,该当事人不得从其他任何供货商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商品。
4、选择性销售协议。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与符合条件的分销商之间就产品分销的限制条件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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