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的必备法律材料包括
时间:2024-01-27 11:07:06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关系确认的必备法律材料包括

包括工资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以及其他职工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考勤记录;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关系确认的必备条件

劳动关系确定的条件有这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劳动关系确认是否能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于普通仲裁时效,一般适用于劳动仲裁时效,因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工资、社保待遇等,需要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

若超过仲裁时效,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胜诉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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