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而言,医疗机构所属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外单位专家、退休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都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为这些人员的医疗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作医疗机构的行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招聘员工以及在用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其相对应的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是是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退休医务人员,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退休返聘与医疗机构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约定在劳务合同之中。聘用单位和退休医生双方需要明确退休返聘协议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约定、协议期限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及双方税负负担情况、协议解除/终止条件等。若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协议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退休人员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相关法律进行工伤认定。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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