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要与前期物业签约,北京市建委昨天(1月10日)就此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向公众征求意见。《规约》首次明确了再次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条件。此外,《规约》删除了前身《业主临时公约》中的公示违约业主等条款。
从即日起至1月23日止,市民可登录市建委网站查看《规约》全文,反馈意见。
管理规约作为售房合同附件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临时管理规约本应由业主自行制定,但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参照示范文本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并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由买房人签字确认,并自第一买房人签字时生效,对以后的新业主及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规约》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修改规约等权利。
租户违约欠费业主担责
《规约》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
此外,业主出租房屋时,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明确公共维修基金再缴条件
《规约》首次明确了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提条件。《规约》提出,在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纳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缴。
■被删除条款
公示违约业主难以操作
原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解读: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在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公示违约业主的姓名,在实际操作中,要让全体业主都同意,是无法实现的。
业委会选举开发商减责
原规定: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解读: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说,业委会的成立需要开发商提供业主名册等多种文件,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有一些开发商、物业不配合业委会的成立,导致业委会成立进程十分缓慢。
原公产房三方筹资节能改造
昨天(1月10日),市建委公布《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在改造资金方面,将建立由产权单位、业主、财政分担的三方筹资机制。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单元门节能改造、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加装楼宇热计量表等。对住宅原为公产房,原产权单位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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