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签发之日起生效。根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对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但是,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持对方的授权委托书提出申请。(1)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登记证明;
3。主合同和版权质押合同;
4。工作权证书;
5。共同著作权人以共同著作权质押的书面协议;6。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权质押给外国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身份证明;8。著作权质押前著作权被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有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质押合同的种类,质押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出质合同进行登记,核发《著作权出质合同登记证》。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纳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充、更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不补正的;(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三)质押合同所涉及的作品未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届满的;(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五)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质押著作权的产权转移给质权人(六)申请人拒绝缴纳登记费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质押给外国人,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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