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例如:在招投标中,招标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书为承诺。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上文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要约和邀请的通俗解释
要约是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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