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法院或律师可以查对方银行流水吗
在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取与审查。
若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且案情清晰明确,那么法院就具备相应职权以查询涉案人员的私人交易记录。
不仅如此,如情况需要,检察院还有权对此类调查进行冻结及转移财产等强制措施。
所谓抚养费,指的是当父母在离婚后选择不直接抚养子女时,他们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应该由子女分担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方面的开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法院判决有肺结核可以不掏抚养费吗
(1)若因某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等缘故,致使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抚养费用,在此种前提下,可以考虑使用其名下的财产来抵扣子女的抚育费用。
倘若未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存在有逐渐减少现款支付的情况出现,那么该方可以选择适当降低支付金额。
在降低支付金额的情形下,通常包含了给付责任方因长期生病或丧失了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其陷入到财务困境当中,无力按照原有的金额进行支付,而另一方面抚养子女的一方却能够承担起孩子大部分的抚养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父母便有权要求降低支付金额。
(2)若其中一方始终拒绝遵从并履行人民法院就抚养费用问题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可据此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身为社会公正机构的其它相关部门以及个人都应该配合执行。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倘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应给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是无法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的,必须耐心等待,首先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原有协议作为关键证据,以此请求法院判定另一方按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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