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出现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以确定最终的抚养费用数额及支付期限。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诸如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未成年子女日常所需、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实际上,虽然银行流水账单可作为考量某一方当事人经济实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但是却无法成为唯一依据。
除账单之外,法院在做出抚养费用的裁决时,还会充分权衡其他各类相关影响因素,例如当事人的职业稳定性、是否存在健康问题、收入来源及其稳定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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