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样认定,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处理
就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而言,在司法裁判实践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人于肇事后实施逃离,并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期间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认罪并交代全部罪行的情况,将其认定为自首情节已经达成共识。
然而,针对肇事后未有逃脱,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诚实地交代所有罪行的行为人,是否应被认定为自首情节,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者负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强制性义务。
因此,即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选择逃避责任,而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也无法被视为自首行为,而仅仅是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到法院去了之后,姐姐交通肇事罪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是什么呢
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交通肇事方能被认定为犯罪:首先,犯罪的主体须为具备普遍法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该罪行侵犯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即交通运输安全;第三,肇事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最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违法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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