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宇延迟交房所引发的争议,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若在此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实现交房,那么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此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追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卖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产,抑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程序且给予适当的宽限时间后,如果违约方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予以改正,那么守约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另有特殊约定。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无此类协议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守约方在收到对方的催告通知后,享有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通知,则守约方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均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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