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三、办理机构
清远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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