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处理这样进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24h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调查情况;涉案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录像、录音等资料;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有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查、鉴定机构约定检查、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超过二十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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