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
时间:2023-04-25 14:10:27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律师地位发生变化:由咨询律师变为辩护律师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条经修改后成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探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条经修改后成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两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两项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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