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时间:2023-05-07 08:03:15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客体是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接收工程支付价款,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完全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即合同目的特征、合同标的特征、人身属性特征、成立特征等,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是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而承揽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主,行政一般不予干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并未对承揽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因此承揽合同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从已有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在界定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时,首先应充分考虑确立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的立法目的: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其次,在界定建设工程时除了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之外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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