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是侵权人导致的,那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自愿是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果受到其他参加者的侵害,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向该参加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了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了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是考虑活动组织者是否尽责的因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律师补充: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原则。
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第二,参与者主观上属于自愿参与,而非胁迫参与;
第三,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第四,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
“自甘风险”原则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与文体活动,也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这一规则既保证了文体活动中各组织者、参与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义务,也让公众在文体活动中更加“愉快地玩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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