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在不知情情况下没收物品算偷吗
若学生藏匿手机的行为被校方视为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实施盗窃行动时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或以上;
其二,在过去两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
其三,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且该区域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其四,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其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短时间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学校在本人不在查违禁物品是否合法
这无疑是违法的行为。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在没有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并没有资格擅自检查学生私人财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除非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任何人都不能对公民的私有物品进行任意的搜查和没收。这种行为若违反了法律规范,将被视为违法的行为。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如果学校或教师是出于搜寻犯罪证据的目的而进行搜查,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学校或教师的侵犯时,他们可以向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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