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同龄人性侵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人14岁以下,构成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一方面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要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两者都要抵消。因为减轻处罚比较宽松,所以总的来说应该比成年人之间的同类罪行轻;
2、受害者14岁不满18岁,构成普通强奸或者强迫猥亵别人、侮辱妇女罪的,由于没有从重处罚,判决比上述情况轻。
男子酒后生邪念性侵好友妹妹被刑事拘留
衡阳常宁一男子李某假借跟朋友喝醉之名,将朋友妹妹骗至家中强暴。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拘。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受害人的哥哥刘某本是十分要好的兄弟。一天晚上,李某与刘某一起吃饭喝酒,喝酒后的李某起了淫欲,想到刘某有个水灵的妹妹还在读初中,没有防备能力。于是,他编造刘某在自家喝醉酒的谎言,把刘某的妹妹骗至家中并强行发生了四次性关系。事后,李某安慰刘某的妹妹,提出赔偿10万元了难,但第二天就失去踪影。刘某家人无奈下只好报警。
3月17日,常宁市公安民警将嫌疑人李某抓获。目前,李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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