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享受税率优惠的检查重在查明企业是否有条件按优惠税率纳税,是否已按规定报经相关机关审批,当然,检查的过程中必须要涉及对企业的章程、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相关的会议文件,审批材料、批准文件等的检查。
在检查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鉴别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还要判断,企业是否有条件享受税率优惠,审批的结果是否合理。在实地检查中,要正确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生产率优惠的条件,并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界定及检查
产品出口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我商投资企业:
(1)必须是生产性出口的企业。
(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生产产值的70%以上。
(3)当年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节余,即年度外汇总收和额减除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分得利润汇出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仍有结余。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对产品出口企业,其当年出口产值即使已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的70%以上,但经考核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不能适用上述税率减半的规定,若已减半纳税的,应当补缴少缴的部分税款。
(二)先进技术企业的界定及检查
税法中所述的先进技术企业,是指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其产品是国内短人,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入进口的。先进技术企业需予审核确认,有权审核确认的机关是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企业在申请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副本和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在检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的所得税时,应在详细审核该企业的申请文书、审批文件的基础上,澄清以下问题:
(1)该企业提供的各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正确地反映了该企业生产、技术、设备状状,其业务经营范围、产品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2)审批核企业有先进技术企业的机关是否为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是否存在无权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情况。
(3)税法规定,一个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经审核批准确认既为产品出口企业又是先进技术企业时,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因此在检查中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使用税收优惠的情况。当然,对于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仍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的,不属于重复使用税收优惠。
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税法规定可以在法定减免期满后延续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减税办法与产品出口企业要同。因此,若经检查发现无权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优惠而减半纳税的情况,应做纳税调整,具体补税国法、计算公式和会计处理与产品出口企业相同,在此不再叙述。
除上述两点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充分关注税法规定的经营期在10年或15年以上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当该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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