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是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也就是两个受保对象出现意外连累第三者的,此时第三者出现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此保险考虑到受保对象可能无支付条件的却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为第三者给予补偿。
而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有什么区别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有什么区别
1、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交强险是买车必交的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可以根据需求自愿购买;
(2)赔付次序不同。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优先赔付权,先从交强险中赔付,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再从车辆相应的商业险中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须由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过核定后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3)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都是根据合同里面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交强险满足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第三者保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且有众多的免责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其中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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