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复杂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02 17:24:46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案基本事实:2006年1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船舶一切险合同。2006年3月27日,保险船停靠鄱阳湖水域,中铁大桥局为九江大桥施工临时修建的14、15号栈桥码头设施在卸货时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第二被告报案。第二被告在调查事故现场后,以事故是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事故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索赔要求。原告不得不自行与受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20万元。此后,原告于2007年6月3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被告(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分公司)提起诉讼。扣除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后,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保险船舶相撞造成的损失17万元,赔偿原告因违约拒不赔偿而产生的利息损失11781元。(2)本案涉及的重大、难点问题:

1。管辖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海域船舶碰撞事故属于海事纠纷,海事法院有管辖权。两被告以鄱阳湖对外开放为由,对蜀山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他们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两被告的异议,原告律师的辩护理由是,海域是指长江等与河口直接相连的水域。鄱阳湖虽然是向海开放的,但它是通过长江向海开放的,与河口没有直接的联系。被告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司法解释中不属于海域。一审和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2。受损设施的性质。受损设施是九江大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吗?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船舶与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人认为,保险船相撞损坏的设施为九江大桥施工所用,是桥梁构件的附属设施。根据合同,他们对这些设施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原告代理人辩称,该设施是为九江大桥建设而修建的临时运营设施。九江大桥建成后,该设施将被拆除。因此,它不是附属设施或桥梁的组成部分。就像建造一座建筑需要脚手架,而脚手架不是建筑的一部分。受损设施是桥梁还是码头?

两被告不仅认为受损设施是九江大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认为栈桥是一种桥梁。受损设施本身就是一座桥梁,碰撞造成的损失也不在被告的索赔范围内。对此,原告律师运用权威词典分别对“桥梁”、“栈桥”、“码头”和“栈桥码头”进行了解释,论证栈桥属于桥梁,而栈桥码头属于码头,只是栈桥结构的码头。从功能用途上看,它基本上不是人和车的桥梁,而是靠船装卸货物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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