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的概念
用户超过规定期限交付电费时,应向供电企业交付延期付费的经济补偿费用,又称电费滞纳金。
电费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是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按期足额回收电费是供电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供电企业保证向用户连续供电的重要物质基础。用户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如果用户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将影响电力企业资金周转和用款计划的兑现,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交换程序。因此,用户如未按期交付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世界各国对电费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仿照银行计算利息的方式,即按逾期日数乘以延期交付电费额,再乘以滞纳金率计算。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它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