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解决路径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价值祛除方法很快就被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麦-耶(M·E·Mayer)在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最客观的领域中即构成要件中发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违法性要素,而这一发现后来又被梅*格(Mezger)加以确认并深入和扩大,甚至连构成要件本身都被认为完全是规范的存在,随着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违法性与责任判断被空虚化。原本作为违法性和责任判断对象的内容都转化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对象内容,随着违法性与责任的判断对象的丧失自身逐渐被实质化了。首先,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被提出来。麦-耶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具有价值决定意义的、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组成部分,是与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和因果无关的结果成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表现在外界而主要是表现在法的世界中。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一方面与行为的其他各种关系相区别,另一方面又是行为的各种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麦-耶虽然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真正的违法性要素。但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提出就已经表明构成要件中开始包含价值的要素了。[8](P88~92)其次,主观的违法性要素概念的提出从另一个侧面打破了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客观化理想,在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的介入使价值判断更加不可避免了。在麦-耶的理论中,对于主观的违法性要素还是遮遮掩掩,不够彻底。到了梅*格就明确提出在诸如目的犯、表现犯和倾向犯中的目的、表现和倾向都是对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决定性的主观因素,这些主观要素就突破了责任的范围进入到违法性的判断中,从此,奠定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被打破。第三,与古典犯罪论体系所认为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责任完全分离的、独立存在的观点不同,麦-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梅*格则进而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这些认识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不再是一个客观的、价值中立的判断。第四,随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关系的变化,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演变成为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而违法性的判断则开始以实质的违法性判断为主要内容;第五,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的出现侵蚀了古典犯罪论体系中固有的属于责任的领地,于是,在责任判断中出现了规范的责任判断。综上,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与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价值祛除方法不同,在犯罪论体系中重新确立了价值判断,这是由于受到了思想史上**德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方法的影响。[9](P21)**德主义哲学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不同的两种存在,作为评价客体并不能够从它存在本身而被理解,客体之所以成形,完全是因为主体的理解行动将客体描述成一个可以被理解的对象。客体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一团混乱,而理解客体的一切概念、体系、规则都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它们的形成过程与客体本身是毫无关系的。[10](P9)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犯罪行为的存在(行为论)与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相互分离的,对于行为的评价主要是以取决于评价者的价值取向,因为按照**德主义的观点如**尔特的看法,对于客体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价值联系原则”来实现的。[11](P21)虽然,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承认了在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价值判断,而且对于价值判断问题应该使用和实施判断不同的方法。但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和**德主义一样都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即它们都割裂了事实存在与价值之间的联系,使价值判断完全成为依赖于判断者,那么,如何在多元价值取向的判断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价值判断呢?对于这个问题**德主义解决不了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同样也无法解决。(三)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存在主义现象学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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