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是否需要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那么拒绝收房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哪些情况拒绝收房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没有通知买受人的;
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
4、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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