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子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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