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婚姻财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父母的房产及父母名下的其他财产都跟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有些夫妻结婚以后跟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的名字,那夫妻双方只有居住权,根本就没有权利分割父母的房产
二、怎样确认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怎样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流程:
1.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协议书;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产权证明进行查验,询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双方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n(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n(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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