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8岁叶小美(化名)状告养父支付抚养费一案尘埃落定。
8岁女童叶小美是被叶某和张某共同领养的养女,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养母张某2009年被诊断患有子宫内膜癌,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养父叶某在妻子生病后很少回家。出于无奈,叶小美一纸诉状将养父叶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500元。
审理该案的民一庭法官向当事人及其亲属了解情况,核查案情,几次到叶剑文家里做其思想工作。经了解,叶某曾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共给叶小美母女10.6万元。叶所开设的建筑设备租赁站今年因经济不景气而被迫关闭,所以没有给付叶小美及其养母2014年的生活费。
几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朔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认为,尽管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被告叶某应当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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